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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長或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

{{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8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3509A號函辦理。

二、為統一事權,避免割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大專校院、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不同作法,教育部研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修正前請依現行規定及研析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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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8-21|

{{ $t('FEZ005') }}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