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導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7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68669B號函辦理。
二、查「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10條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訂定所設性平會相關規定。」,次查教育部101年9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10156729號書函,學校所制定之實施規定及防治規定,應經學校性平會討論後,再提請校務會議議決。旨揭性平會組織規定經參照該書函,其性質亦屬校務重大事項,應提交校務會議議決。
三、請各校依上開規定,倘學校有制定性平會組織規定,應提交校務會議議決,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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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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