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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屏東縣滿州鄉永港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 $t('FEZ001') }} 教導主任

{{ $t('FEZ002') }} 教導處|

壹、依據 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教資 四字 第 1080060697 號函 「 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 校園 行動載具 使用原則 」 。

貳、為 引導 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 進行學習輔助、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 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 儀,達到 促進學習成效,特訂 定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 管理 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參、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同意攜帶 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提供之 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 請愛惜使用,並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私人 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手遊、社群、聊天通訊等等 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肆、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經 校方 同意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 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不當使用行動載具,造成同學、教師及 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伍、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陸、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佈於本校網站, 修正時 亦同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5-31|

{{ $t('FEZ005') }} 114|